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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
    时间:2021-09-15

 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

    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

    教外厅[2009]1

  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 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:

   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,促进依法办学,提 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,依据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 外合作办学条例》以及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 按照《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教外综 2006]5 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》 (教外综[2007]14 号)等文件的要求,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  作办学评估,现将《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 请遵照执行。

   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 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,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 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。评估目的是督 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,增 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、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,维护学生及 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,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、社会监督、政府 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,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


    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。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、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、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。

   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,在自我评估基 础上,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。自我评估和实地考察 等应按评估程序与标准,遵循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。自评报告须按 要求进行公示,接受政府主管部门、学生、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 的共同监督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实际工作需要,通过公布办 学单位自我评估相关信息等方式,对本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 作进行监督。我部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 www.crs.jsj.edu.cn)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估进展情况和评估结 果。对通过评估发现的办学规范、 质量较高、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 学单位,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;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,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,采取限期整改、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。

   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,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 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。

   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。2009 年下半年将先在天津、 辽宁、江苏、河南四省市试点, 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 和程序后全面推行。




    附件: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(试行)








    教育部办公厅

    ○○九年七月十五日